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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揭阳市实施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1: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揭阳市实施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揭阳市实施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实施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对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代码管理办法》(统标办发〔1993〕0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给予每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并通过其载体——代码证书,在经济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中用一系列规定保证该代码强制使用的制度。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它企业。

  (二)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含负责管理,下同),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

  (三)经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四)经县级以上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市、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成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时,应及时将单位名称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向上级索取代码区段。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在获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

  四、办理申领代码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向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有关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分别颁发以下代码证书:

  (一)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

  (二)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

  (三)机关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

  (四)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

  五、已获核准登记或批准设立的单位在变更、注销登记或撤销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颁发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领或注销代码证书手续。

  办理换领或注销代码证书手续的单位,应当向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有关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变更申报表》或《注销申报表》,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后,换发或收缴代码证书。

  六、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有效期满后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七、代码证书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得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代码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通报批评,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八、代码标识的利用,由银行、税务、工商、劳动、统计、财政、人事、公安、交通、社会保险、物资等部门强制推行。上述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查验申办单位的代码证书。申办单位应在统计报表、申请表、工资手册等表格上注明本单位的代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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