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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政府举办《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业务培训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1:4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帮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和准确贯彻《国家赔偿法》,省政府办公厅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开始,组织全省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国家赔偿法》培训班学习和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每期培训时间六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业务培训班的通知》(粤府办〔1994〕3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派二至三人参加培训;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派一至二人参加培训。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将参加培训人员按所附的报名表填好,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07640—620549),以便汇总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三、参加培训人员凭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参加培训通知书报到。开班具体时间、地点和费用,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另行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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