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帮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和准确贯彻《国家赔偿法》,省政府办公厅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开始,组织全省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国家赔偿法》培训班学习和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每期培训时间六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业务培训班的通知》(粤府办〔1994〕3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派二至三人参加培训;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派一至二人参加培训。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将参加培训人员按所附的报名表填好,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07640—620549),以便汇总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三、参加培训人员凭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参加培训通知书报到。开班具体时间、地点和费用,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另行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