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榕城区划调整后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榕城行政区划调整后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揭市发〔1994〕11号文通知精神,榕城区区域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作出了调整。为使市区卫生管理工作适应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机构设置。为避免机构重叠和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渔湖区和东山区不设立卫生防疫、慢性病防治站、妇幼保健院和药品检验所,上述机构的业务由市相应机构承担。
二、有关业务管理职能。
(一)榕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县级机构管理职能,继续执行揭府办〔1993〕77号《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揭阳市区卫生防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渔湖区、东山区的卫生管理工作,在区管委会领导下和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按规定需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审批的业务,如医疗机构设置、个体开业行医、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等,由区卫生办公室(局)提出意见后,由市相应单位审批发证。需上报省审批的业务,如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等,由区卫生办公室(局)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婚前健康检查、机动车辆驾驶员健康检查等业务,由发证机关同级的卫生机构负责,即区登记发证的由区负责,市登记发证的由市负责。
(三)榕城区有关单位应将有关业务资料于今年9月底前移交市有关单位,并抄送渔湖区和东山区有关单位(结控项目的移交时间另行商定)。
三、市区的城市卫生、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政府组织,地方负责”的方针,按辖区范围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需由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承担的义务,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承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执行。
揭阳市卫生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