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兽药生产流通管理工作,有效防治畜禽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清理、整顿兽药市场。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前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兽药市场,深入开展兽药“打假”工作。对无证经营的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照程序核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那些故意销售假劣兽药的,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兽药管理工作。兽药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市场工商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对于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须做出行政处罚(理)的,应由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签发“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理)通知书”,共同落实执罚措施直至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罚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执行机关所需活动经费由当地财政核拨。
三、积极开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工作。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好用好《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有关法规。同时大张旗鼓宣传兽药管理法规,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辨假识劣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非法经营,促进我市兽药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