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校收费问题的补充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我市中小学校收费问题的补充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小学校收取择校费、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及加强教育集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择校费
择校费是中小学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后,为满足部分学生和家长的要求,招收计划外择校生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一)择校费的收费限额
1.市属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4200-7000元;重点初中3000-4000元。
2.各县(市、区)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4000-6000元;重点初中2000-3000元。
3.其余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000-5000元;普通初中1800-2000元。
4.各县(市、区)重点小学及镇中心小学1800-2000元。
(二)择校费的收取范围
1.中学:没有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生分配的学校入学而选择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
2.小学:没有按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地段学校入学而选择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
(三)择校生的招生管理
择校生数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招生总数的10%。如需增加的,应报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各校的择校生数应抄报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择校费的管理
择校费从1994-1995学年度开始收取。原在校学生和符合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收取择校费。
择校费属学生培养费用,应纳入学校预算外经费管理。
二、收取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
学校开展专业技能教学实习课程,如电脑、中英文打字、语言实验和缝纫等,学生凡有上机操作的,从1994-1995学年度开始,可收取一定维修费,作保养和维修设备之用。
维修费按实际上机操作的节数,每节1元计收。重点高、职业高中每学期上机在50节以上的收50元,在50节以下的按实际上机节数计收。普通中学、小学每学期上机在40节以上的收40元,在40节以下的按实际上机节数计收。
三、加强教育集资管理
为发展教育事业,政府鼓励多渠道集资办学。为加强教育集资的管理,今后各级各类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需要集资的,要把集资项目和用途、集资范围、集资数量、集资办法和时间等报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进行集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教育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