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4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和东山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揭府〔1992〕29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揭府〔1992〕29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个人购买商品房依法征收契税问题请示的通知》,维护国家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国家利益和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市区房屋契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含商品房)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由当事人订立契约,经建委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下称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契税,才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未办理交易、监证手续和交纳契税的,应于今年八月底前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对私自交易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买卖走漏契税的,一经查获,除追缴应纳税款外,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时,原产权人和产权承受人必须持有合法的文件,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缴纳契税,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产权承受人已缴契税的税票,办理房屋转移变更手续,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商品房,应按章计征契税。契税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即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房管机关代征,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扣。按房屋分类,实行核定计税价格、定额计征的办法,住宅及厂房以每平方米600元,其他非住宅以每平方米1000元为计税价格,实际售价低于上述计税价格的按实计征。由售房单位根据核定计征额,负责向购房者全额予征代扣,上缴代征单位,并由代征机关发给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契税收据,交房时按核实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房地产管理机关凭纳税收据和有关购房证件,核实后,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和售房许可证等文件,于今年八月底前向财政、房管机关申报办理委托代扣商品房契税手续。财政机关从提取的3%用于宣传和印制契纸等方面的费用中,划出1.5%作为代扣单位人员的经费开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榕城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和东山区以及市直单位、房地产经营企业执行。
揭阳市建设委员会
揭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