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4月5日上午,柳锦州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市直企业实行新税制后若干具体问题,讨论决定了如下事项。现纪要如下:
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凡是与购销有直接关系的开支,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业务费,仍执行原来规定,允许计入成本抵扣计税基数。对盐、粮食、煤、石油液化气、钢材、水泥、木材、柴油、汽油、塑料原粒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工业主要生产资料,其在外地购进的运费准予抵减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资行业以及乡镇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确因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货票的,基层税所可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为初级产品自用的;不征收增值税。原征收产品税的9个税目一律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对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粮食以及鱼、肉、蛋、菜等副食品的国有粮食、物资、商业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不含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可先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按实返还。
四、原实行承包制尚未期满的国有企业可实行分税制与财政包干制相结合的办法,按1993年实绩作为1994年的税利基数。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超过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局返拨回企业25%,所得税超过承包利润部分,全部返拨回企业;不足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五、原市政府规定的市直新办的国有企业,两年内不收所得税的政策不变。
六、国有企业除经营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之外,今年起不再征收“两金”(交通能源发展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三资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原规定的优惠政策。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分别据实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征收后比原来增加的部分税负,由税务部门核实后,通过财政渠道全部返还给企业。
八、国有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拍卖、兼并、转让或破产;对经市政府决定关停的,今年仍由市财政局按职工基本生活费适当给予退库帮助;对有发展前途的亏损企业,今年如能扭亏增盈,允许免交所得税,其实现利润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解决历史遗留经济问题。
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今年按去年实际出口退税额作为基数。基数内退税上交市财政20%,超过基数退税部分全部返还,具体由市外经贸委承办操作。外贸企业积极争取外地货源出口并在当地纳税的,增值税征收后,由当地财政局返拨25%还企业。
十、对实行“以水养水”、“以电养电”的行业,仍执行原来的鼓励政策。
(一)龙颈、北山水电厂的征税问题。两户企业是市属小型水力发电厂,均按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但农发基金计税部分由企业自行消化。考虑到揭西县财政的实际困难,除统筹安排外,市农发基金每年另增加50万元给揭西县。
(二)市自来水公司的征税问题。为扶持亏损企业和有利于明确产权关系,在不再提高水价的前提下,对今年提价部分作为市政府征收的“供水扩容附加费”,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不体现利润,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上交财政,专款专用。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供水扩建工程规划,按期拨付。对用水量大的国有企业,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三)我市征收的电力建设费、燃料附加费和省征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及三峡工程基金的计税问题。总的原则要纳入销售环节增税,考虑到省征收的燃料附加费已并入价格,其它尚未再征,结合我市实际,分步分项实施。市征收的燃料附加费照章纳税。市开征的电力建设附加费专项上缴财政,暂不纳增值税,作为预算外收入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电力建设支出。省征收的电力建设附加和三峡工程基金,参照省的做法在省未明确征税之前,暂不计征。(见1994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期)
(二)
6月24日上午,杨如龙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研究东山片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大楼后面区域的拆迁、土地出让和建设等问题,讨论决定了如下事项,现纪要如下:
一、为加快东山片区域重点区的建设步伐,市东山片区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后面区域的拆迁、安置工作,并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该区域的拆迁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后面区域的用地指标安排:市五洲房地产公司、市广视房地产公司、市容原房地产公司、广信揭阳房产开发公司各10亩,汕头金元揭阳公司15亩,广东长城总公司揭阳公司20亩。实际用地数量以城建局划定红线图为准。市国土局要按照以上用地指标及每亩35万元出让给这些房地产公司。
三、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及其周围的区域是新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上房地产公司在该区域的建筑设计、都要与市政建设相衔接,设计图纸要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审定。
新河村、埔上村在该区域的拆迁易地安置建设用地,在今年7月底前由该村拆迁建设实施组向市城建局办理报建手续,自用建筑报建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
四、以上房地产公司均要在今年7月10日前向市国土局缴清地价款,逾期不缴清的取消其用地指标,凡按期缴清地价款的,由市城建局划定红线图,并要争取今年10月1日前动工。(见1994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