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辖区内国道206线、324线,省道内隆线、葵和线、池漳线、揭陆线、安前线、华五线,是我市公路交通的主干线。为加快上述国道、省道公路改造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2〕122号)、《关于加快交通、能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粤府〔1993〕3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交通建设开发费
(一)征收范围
我市辖区内国道、省道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20米、省道15米,作为不准建筑区。从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外缘起算,国道60米、省道40米,作为管理控制区。市区及各(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的管理控制区,按照市区及各县(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划分。
上述管理控制区为征收交通建设开发费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国道、省道两侧不准建筑区和管理控制区的土地面积,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公路部门进行准确测量,并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市国土、公路部门核实、备案(附平面图)。
(二)征收标准
从199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管理控制区范围内征用土地从事经营性土地开发的,每亩一次性征收交通建设开发费2万元。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体育馆、博物馆、公路桥梁、铁路、铁路路基、汽车站场、机场、军事用地和被征地农户,回迁用地,免收交通建设开发费。
(三)征收管理办法
1.成立市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开发费的征收,并按“收管用一体,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交通建设开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的领导。
2.各级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在当地财政设立专户。委托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收取交通建设开发费,票证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揭阳市交通建设开发费专用收据》。市、县(市、区)国土部门代征交通建设开发费的手续费按实征数的1%提取。
3.市及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将当月收取的交通建设开发费于次月5日前缴交当地财政列入专户。各县(市、区)应将当月征收的交通建设开发费总额的30%于次月10日前上缴市财政部门列入专户,由市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统筹,用于我市辖区内国道、省道改造建设,其余70%由县(市、区)交通建设发展基金会留用,全部用于补助本辖区内国道、省道改造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一)以开发促建设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出一定地块由市、县(市)公路部门进行土地开发,所得收益用于国道、省道改造建设;或以优惠地价出让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公路投资者开发经营,实行“以地换路”。公路改造后不再使用的老路,由路段所在地的公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国土、城建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有偿转让,其收入存入专户,用于当地国、省道建设。
(二)积极引进外资
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按照生产性项目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在公路沿线附近一定范围内实行公路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综合开发经营。
(三)大力推进股份制
凡新上国道、省道改造建设项目都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老路一律作价入股,国道作为省的股份,省道作为市公路部门的股份。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可向社会募股集资,发行股票,优先申报上市。
凡采用股份制、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建成的国道、省道,允许其投资者经营路段收费及综合开发五十年。
(四)各专业银行要优先安排国道、省道改造建设的贷款,发行债券,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五)各级公路部门经批准允许设立财务公司或投资公司,广泛吸收其他企业或财团参与投资。对各类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扶持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的管理和建设
(一)公路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政策,经省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可免征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和垦复基金。允许公路部门自办料场,在政府指定的地点挖土、取沙、采石。在公有土地、河道上挖土、取沙、采石,免收矿产资源费。
(二)公路建设需从境外进口和租赁机械、设备及专用材料,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海关审批减免关税。
(三)重点公路改造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或议标。国道、省道改造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分段包干负责;施工由市、县(市)公路部门统一组织,或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统一的标准分段、分项承包建设。严格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确保公路施工质量。
四、省养县、乡公路由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并负责投资改造建设,市公路部门负责协助规划,在经济可能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
揭阳市人民政府
—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