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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民政事业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7: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民政事业费水平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提高民政事业费水平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各级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水平有所增长,为新市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证。但由于诸多原因,民政事业费的总体水平仍远远未能满足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市各县(市、区)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分别是:榕城区人年均2.18元,揭西县人年均1.93元,惠来县人年均1.79元,普宁市人年均1.75元,揭东县人年均1.36元。大大低于全省5.89元的平均水平(受省通报批评)。与1993年粤民财99号文提出的“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经济特区和富裕地方的市县人年均10元,中等地区的市县人年均6元,贫困山区人年均4元”的要求差距很大。1991年7月朱省长批示:“请财政厅与民政厅磋商,如何适当提高民政事业费水平,至少先做到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2年8月朱省长又批示:“继续努力,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对那些不落实的地方要搞调查研究”。

  根据朱森林省长的指示和1993年粤民财99号和429号文的要求,今年我市地方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费人年均应达到6元,但在目前各级财政较困难的情况下,今年各级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要求人年均4元以上,以后每年按7%递增。具体意见是:

  一、调整提高抚恤、救济标准。随着物价指数的不断上升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增多,抚恤、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已不相适应。各地应根据粤民财〔1993〕429号文的精神,调整提高抚恤、救济标准,保证抚恤对象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救济对象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具体标准:烈属定恤标准每人月由70元调整为130元;复退军人定补每人月由40元调整为75元;一般救济对象每人月由55元调整为100元;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标准每人月由60元调整为105元;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月由40元调整为80元;麻疯病人生活费每人月由50元调整到100元。

  二、落实救灾粮差价补贴款,建立救灾救济预备金或民政福利基金会。根据中、小灾和荒情以地方支出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分级管理原则,今年起各级地方财政要列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凡是设有地方财政的各级政府,今后都应从当年财政收入中列支一定比例的专款,作为救灾救济资金;各地还要广开渠道,逐年积累,储备一笔资金,以备大灾,逐步建立救灾救济预备金制度。当前,各级政府必须根据揭府办明电〔1993〕44号文的精神,落实好救灾粮差价补贴专项经费,尽可能一次性拨付给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建立救灾救济基金会,或纳入当地民政福利基金会,以便与省下拨的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费统一安排,用于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资金闲置时也可用于发展扶贫福利经济实体,增值增殖,备荒应急。

  三、增加“三个一”建设资金的投入。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揭府办〔1994〕23号《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精神,相对集中财力支持乡镇新办敬老院或补助巩固现有敬老院;挤出一定资金作为乡镇民政福利基金会的垫底金;落实国家对扶贫福利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实行新税制时,要兑现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扶贫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三个一”建设的顺利发展。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民政福利基金会(储金会),搞好增值增殖;落实“双统筹;发动社会捐赠;做好社会福利奖券,特别是“自选数”福利奖券的发行工作;发展民政第三产业,兴办扶贫福利经济实体等,搞活民政经济,多渠道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作为民政事业的必要补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揭阳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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