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揭阳军分区《关于民兵工作经费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民兵工作经费问题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民兵工作的经费问题,促进民兵建设,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就我市民兵工作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费筹措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民兵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和尽国防义务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二)经费的筹措,其总量控制在本县(市、区)当年国民收入的0.05%左右。
(三)要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做到既保证民兵工作需要,又尽量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个人统筹比例适当。
(四)经费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确保使用效益。
二、经费负担办法
(一)民兵军事工作经赛采取财政列支、社会统筹或两者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而定。财政能解决的,尽量由财政解决;财政不能完全解决的,缺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解决。
社会统筹对象: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公益单位)、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年满18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不含军、烈属,荣、残复退军人)。
统筹标准:单位、个人统筹收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武部、财政局根据统筹数量,共同研究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统筹方法:经费既可以由单位统一交纳,也可以向个人筹集。属单位交纳的,按上年末在册人数计算(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自筹经费或包干经费内列其它费用开支,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由所在战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向个人筹集的按现有人数核算。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可由税务部门负责收集;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分别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管理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所筹集经费逐级上报交至各县(市、区)财政局。最终上交的单位可从统筹费中提取5%,用于各级筹集民兵工作经费所需开支。
(二)民兵日常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县(市、区)、乡(镇)和战线(企业)人武部的民兵日常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本县(市、区)、乡镇和战线(企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民兵营(连)部民兵日常工作经费,由所在管理区(村公所)和企事业单位列入年度经费开支计划。企业所列支的民兵日常工作经费计入成本费。
(三)民兵担负勤务的开办费和报酬费或补助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治安勤务的报酬,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在厂矿(农村)范围内动用民兵护厂、护矿、护村和保护生产方面的报酬或补助费,由厂矿(农村)自行解决;使用民兵守护桥梁、仓库等重要目标所需的开办费和报酬或补助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三、经费管理
(一)民兵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军事、日常工作以及民兵勤务开办费报酬或补助等开支。
(二)民兵工作经费开支应贯彻勤俭办事的精神,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
(三)县(市、区)人武部、基层人武部和民兵营(连)部分别为本级民兵工作经费的主管单位。
(四)各级民兵工作经费主管单位,每年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编报年度经费开支计划,报同级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管理区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经费结余,转下年度继续用于民兵事业。
(五)社会统筹民兵工作经费的收据,由县(市、区)财政局印制,其费用在统筹费中列支。县(市、区)财政局要建立收据的领、用、存和注销登记制度。
(六)民兵工作经费的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贯彻执行。
揭阳军分区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