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关于《揭阳市榕城区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9:3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函〔1994〕34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揭榕府〔1994〕14号文收悉。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区制定的《揭阳市榕城区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区印发施行。

  附:揭阳市榕城区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榕城区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整顿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榕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榕城区范围内购销建筑材料和搬运装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揭阳市榕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公安、建委、交通、城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材料和搬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第四条 建筑材料是指水泥、钢材、木材以及灰、砂、土、石、砖等附属材料和其它建筑施工装饰材料。

  第五条 所有建筑材料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经营,不得哄抬价格,短称欠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第六条 购销建筑材料,除即时清结者外,应订立合同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第七条 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建筑材料供应方不得擅自抬高建筑材料价格,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中断对用户供应建筑材料。

  第八条 严禁无证经营建筑材料。榕城区范围内一切灰、砂、土、石、砖等厂场,须经建委核定产品质量,发给质量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涉及土地资源、河道管理、水利设施、造林绿化和文化古迹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指定的地点打石、挖砂、取土,不得乱采乱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部门不准向无证经营的厂、场、店购买灰、砂、土、石、砖等各种建筑材料。

  第十条 一切建筑材料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画地为牢。建设施工单位有权自由选购建筑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购买建筑材料,不得干预阻挠建设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经营者,被征地单位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严禁乱收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建设施工单位索取建筑材料管理费、装修管理费。

  第十四条 榕城区内单位、居民住户有权自由雇请装饰工人,严禁强行装饰。


第三章 搬运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搬运市场是指有货物的装卸、运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市场、行、铺、店等物、货流通环节。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自由雇请搬运人员或自行搬运和装卸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装卸、运输的企业,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强行派驻搬运工和保卫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征地单位或在搬运市场上强行索取搬运管理费。

  第二十条 搬运单位和搬运工人要文明装卸,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停工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建筑材料供应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