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办发〔1994〕16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机关干部安装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达到既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又能节约经费开支,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目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职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移动电话。副处级干部除公安部门因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安装移动电话。已安装的,一律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费用由个人负责。
二、凡符合条件安装移动电话的通话费,实行限额包干,每部月包干标准为200元(不包括基本月租),超过部分由个人负责。
三、凡符合安装条件的移动电话安装费及通话费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厅级干部的安装费由市财政拨给;其他人员的安装费由各单位负责。(二)厅级干部的月租及包干通话费由市财政负责;其他人员的月租及包干通话费,属财政拨款单位的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属财政拨款单位的从各单位的业务费中开支。
四、移动电话的所有权属单位,持有人离退休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时,一律交回原单位。
五、市召开各种会议,会场内一律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六、安装公费住宅电话的对象、安装费和电话费的解决办法,仍按揭市办发〔1992〕17号文件《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住宅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电话费月包干标准从原来的50元提高到60元。
七、家属没有随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居住地安装的公费住宅电话,每月补助50元,在本市机关周转房电话的通话费实报实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安装费和通话费。
九、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