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办发〔1994〕13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用车制度和廉政制度建设,特对市直副处级以上机关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作如下规定: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原则上不配专车,只保证相对固定用车。市直机关局(处)级干部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统一调配使用。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的标准,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乘坐奔驰、宝马、林肯、劳斯莱斯等豪华小汽车。新购置车辆时不再购买凌志及50万元以上的小汽车。
三、除市五套班子领导和特殊情况外,上下班不得用小汽车接送。
四、不得用公车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必须向所在单位缴交油料费和其它规定应交的费用。
五、本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