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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的暂行规定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9:3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办发〔1994〕13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用车制度和廉政制度建设,特对市直副处级以上机关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作如下规定: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原则上不配专车,只保证相对固定用车。市直机关局(处)级干部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统一调配使用。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的标准,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乘坐奔驰、宝马、林肯、劳斯莱斯等豪华小汽车。新购置车辆时不再购买凌志及50万元以上的小汽车。

  三、除市五套班子领导和特殊情况外,上下班不得用小汽车接送。

  四、不得用公车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必须向所在单位缴交油料费和其它规定应交的费用。

  五、本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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