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办发〔1994〕11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市清理住房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5月16日
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我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廉洁自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购买1988年9月5日(即省政府批转《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前建成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其超过面积部分未按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加价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少付的房价款。对购买1988年9月5日至1991年3月底前单位自建或向房产经营单位购买新建超面积标准住房,其超标面积超过5m2(不含5m2)至15m2的部分,按实际造价(含征地拆迁费和土建造价)计价;超过15m2的部分按商品价计价;1991年4月1日以后单位自建或向房产经营单位购买超面积住房,其超标面积部分一律按商品价计价。凡违反省政府〔1991〕19号文件规定未加价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少付的房价款。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中纪委三次全会后对超过面积标准部分不按省规定价格购买的,应责令其限期交清少付的房价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凡在1988年9月5日(即省政府批转《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以后,又重新分配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必须将原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已出售的,要责令其当事人将住房收回。如属集资建房,又不用居住的,要退还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不愿收回的,交由房管部门处理。
三、从外县(市)调进市、县工作的,如已在外地按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得重新按优惠价购买住房或再集资建房。因来新市工作确需到新单位购买住房的,必须按商品价格或全额集资;如按优惠价格重新购买住房的,必须将原来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标准,利用职权动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的,必须将动用的公款如数退出。不主动检查纠正的,责令其限期将动用的公款退出,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五、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应按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5月30日前将清理报表上报市清理“房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整改完毕,今年第三季度前基本完成清理房子工作。
六、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房子”领导小组,并分工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专抓。市直局以上单位也要分工一位领导同志抓这项工作。
揭阳市清理房子领导小组
19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