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办发〔1994〕10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清理小汽车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5月4日
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办公疗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建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小车的标准。鉴于我市是1992年5月1日才挂牌办公,现有小车除汕头分给少量旧车外,大多是新购置的,根据新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小车,不得使用奔驰、宝马、林肯和劳斯莱斯等豪华小汽车。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现有少量的奔驰、宝马小汽车,可作为接待专用车。
二、对借用小汽车的处理。因新建市财政有困难而向下面或外单位借用小汽车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市五套班子领导干部借用的小汽车,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与被借用单位办理车辆权属转移手续。
2.市部委办行局一级借用的小汽车,可由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协商折旧补点钱给被借用单位,理顺车辆权属关系。
3.今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原则上不能将小车带走,确需借用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经市主管领导批准。
三、市五套班子领导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原则上不配专车,只保证相对固定用车。市直局(处)级领导干部用车,一作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配使用。
四、各级领导、各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上报。各县(市、区)应参照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廉洁自律。
五、各地各部门应按原规定时间将清理报表上报市清理小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完成清理“车子”工作。
六、今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购置小汽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擅自违反规定购置的,一经发现,将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揭阳市清理小汽车领导小组
19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