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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解决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归还榕城区管理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9:3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办发〔1994〕8号


榕城区、揭东县委和人民政府:

  现将《解决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归还榕城区管理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4月22日


解决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归还榕城区管理问题会议纪要


  1994年4月21日下午,市委常委林生耀同志召集榕城区陈木汗、揭东县黄少雄及市委办谢烈鹏、市府办蔡文强等同志在榕城区开会,就揭东县将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归还榕城区管理的问题,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原揭阳县“分家”协调会议的决定,揭东县党政机关迁往曲溪办公后,应将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完整地交还榕城区使用和管理。

  二、考虑到揭东县目前还有25户机关干部家属和15名单身干部在大院内居住,且短期间内难于安排住房的实际情况,决定榕城区粮食局和商业局现办公大楼,除榕城区今年4月20日前已进住并经双方政府办公室认定的家属房间继续由榕城区使用外,其余房间全部借给揭东县安排给上述干部家属和单身干部作为临时住房;该办公楼大院内空地作为家在榕城的揭东县机关领导干部的临时停车场。至1996年12月底前,该大楼及附近空地全部交还榕城区使用和管理,届时揭东县所属干部家属和单身干部必须全部搬出。

  三、榕城区商业局、粮食局和揭东县粮食局等单位,定于今年4月30日前搬出现在的办公大楼。上述应搬迁单位的办公地址分别由榕城区和揭东县政府负责安排。

  四、揭东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今年5月20日前全部搬出原揭阳县人民政府大院。该大院现有空房定于4月24日前移交给榕城区管理,整个大院必须于今年5月20日前移交完毕。

  五、原榕城区商业局和粮食局办公大楼借给揭东县使用期间,如遇区域性改造需拆迁的,揭东县干部家属和单身干部的临时住房,1996年12月底前由榕城区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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