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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处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2:3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发〔1994〕26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揭阳市处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2日


揭阳市处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进一步控制我市人口增长,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的,在强行结扎的基础上,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50%,—次性征收7年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此外,夫妻双方从受处理之日起5年内分别不予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招工、招干、转干、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不能从下级单位调到上级单位,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和职工超生的,除落实节育措施和征收计划生育费外,给予一方开除公职,另一方降职、降低工资一级的处分。夫妻双方都是干部或职工的开除男方;一方是国家干部,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开除干部或职工一方;是共产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行政上给予双方开除公职的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四条 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的,在强行结扎的基础上,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乡(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征收7年计划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此外,夫妻双方从受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

  农村基层党、政干部超生的,除强行结扎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五条 凡符合生育第二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4周年以上。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至2000元。

  第六条 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1000元。

  第七条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2000元至4000元。重婚、姘居生育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0;再生育的,按生育孩数加倍征收。

  第八条 个体经营者超计划生育,拒交超生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由计划生育部门通知当地工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部门作相应处理后发还。

  第九条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或寄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对帮助他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寄养小孩或为其服务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责成其将小孩送还亲生父母。对虚报死婴或把小孩送他人抚养而瞒报出生的,以超生论处。

  第十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个人,5年内党团组织不应吸收其入党入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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