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揭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局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计划、建设、规划、交通、国土、房产、城建、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震部门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I级)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场道,年吞吐量大于或等于一百万吨港口的主体工程;
4.城市内大型、特大型的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等。
(二)能源工程
1.库容一百万至一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十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变电站调度楼;大于四十万千瓦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三)电信工程
1.功率大于一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机主楼,长途电信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气、供电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气、贮水及供电调度等控制工程;
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等。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和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全厂性动力设施、电信、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十二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一千五百平方米的贸易、金融、住宅等建筑工程;
4.政府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楼;
5.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6.占地面积大、跨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新建城市、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等。
(七)位于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Ⅶ度)分界附近八千米范围内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须持有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外省、市籍单位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或该省地震局颁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局验证,方可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凡属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论证前做好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而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应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论证前七天(因外商投资或立项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七天)将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有关资料、文件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凭主管机关意见办理工程有关登记审批手续。
第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未按规定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因不搞地震评价设防而在地震时加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无证擅自招揽承担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责令其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