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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2:3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揭阳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卓有成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改善我市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我市城镇适龄公民为完成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采取以钱代劳的形式而缴纳的绿化费。

  第三条 凡属我市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适龄公民和在本市就业而暂住本市的外地适龄公民都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本市农村村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株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绿化任务。大中专院校和中学的在校学生,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但应参加所在地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标准:每人每年两个劳动日折计人民币10元。

  第五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律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征收。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和外地驻揭单位,由市绿委办征收。县(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常驻单位,由县(市、区)绿委办征收;农村由乡镇绿化领导小组征收。

  第六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揭单位、“三资”企业应在接到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之日起10日内,凭市绿化委员会颁发的《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到所在地绿委办或其委托的收费单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由各级绿委办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

  住本市的外地适龄公民应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级绿委办委托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手续时代为征收,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到所在地绿委办缴纳。

  一个单位、一名适龄公民每年只缴纳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不得重复收取。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实行单位负责制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作为每个单位每年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考核依据。对无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加倍补交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八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绿委办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绿化费除提取10%用于补充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规划设计、技术培训、检查评比和表彰先进等业务活动外,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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