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政府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粤府〔1994〕10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为了保证我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切实做好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农业、农资部门负责做好全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的测算,并按不同种类、不同品种,提出需求量的建议;工业部门要根据我市农资生产能力,提出我市可能生产的数量建议;计划部门在汇总和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量平衡计划、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和进口计划,并及时上报和下达。同时,协助解决流通中出现的问题。
二、认真组织好化肥资源配置和储备
我市尚没有化肥生产厂,农业生产所需化肥主要靠省分配和组织进口。今后省给我市的优质化肥和市组织进口的化肥均属市直接调控的化肥资源,这些化肥资源,由市计委下达年度分配计划。各县(市、区)农资部门根据计划和资源到位情况,及时安排调拨供应。
为了保证化肥、农药的正常供应,要建立化肥、农药储备制度,具体由各县(市、区)农资部门根据农事活动的特点和化肥供应的淡旺季情况,提出所需储备的数量和品种,所需费用各地金融部门要按支农政策予以支持。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现行化肥流通体制已作了改革,中央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调控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根据上级的规定,我市化肥流通体制也相应进行改革,我市调拨化肥,由县(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为便于资源的调拨和统筹,在不增加综合费率的原则下,保留市级农资公司的经营权。
对于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称“三站”)和农垦系统、华侨系统、劳动系统、农科研究及农林场所等用肥大户,采取直供办法,由所在县(市、区)农资公司按调拨价格直供,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只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省调拨给我市的化肥和市直接调控的化肥资源按计划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充分发挥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和“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的两个辅助渠道作用。切实加强化肥市场管理,严厉取缔无经营权的商贩和个人倒买倒卖化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各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取消化肥经营权。
五、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作价规定,切实把化肥价格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关于化肥市场的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全省分类定价的办法,采取“顺加作价”与“抽肥补瘦”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核定我市的调拨价和零售价。
关于农膜,农药的销售价格,仍实行差率管理办法,适当降低最高利润率和经营费率,控制其销售价格。
关于进口化肥的价格,按省农资进口化肥调拨给县农资公司的调拨价和省物价局核定的综合差率执行。遵照国务院45号文的规定,可根据国产化肥和进口化肥的不同进货渠道,分别核定加权平均进货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运杂费。运杂费由各市、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综合差率按上小下大的原则,由供销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定下达执行。
六、加强进口化肥的管理
进口化肥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计委分配我省供应市场的进口配额,由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委托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纳入省调控资源计划,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他渠道入境的化肥均纳入全省进口配额计划。计划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化肥资源和需求情况,及时向省编报进口化肥配额计划。
为了保证进口化肥正常供应,各地可以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的调拨价与进口成本价差为盈利时,专户存入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风险基金在物价部门监督下使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这次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扶持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同时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抓紧组织安排。计划、物价、工商、化工、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要求精心研究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银行金融部门要按支农政策,依照国家规定利率,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