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已铺开一年多时间,并取得较大成效。根据省政府最近召开的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房屋(不管其面积多少,也不管其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私房改造时,业权人已具备华侨、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者,应全部退还(包括产权和使用权)。
二、一九四九年后,华侨私房产权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向房地产管理进行房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代管(含代管转公产)的房屋(不论面积多少、住宅和非住宅),代管时业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者,只要提供有关产权证件,应予以撤销代管,全部退还其产权和使用权。
上述两点适用于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房屋。
三、贯彻“谁用谁退,谁拆谁赔”的原则,使用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做好腾退工作,主动把侨房归还华侨业主。旧城区改造和危房改造工程,不论是在建或已完成改建的,均应按省有关拆迁侨房的规定,给予华侨业主赔偿。原承租户的住房应由建设用地单位解决,或由建设用地单位与承租户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四、建造腾退房有关税费优惠,各县(市、区)可按照省国土厅粤国土函〔1994〕59号文和省税务局省税函〔1994〕102号文精神施行,同时,免征市、县以下的一切地方性收费。
揭府〔1994〕25号文中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