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港口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揭阳市港口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沿海及榕江水路外运优势,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沿海港口建设。
第三条 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是市人民政府港口建设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贯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原则。对榕江、神泉、靖海等港口岸线和港口码头应统一规划,并对预留岸线及用地设立标界桩加以控制,沿海港口岸线段为纵深2000米,江河港口岸线段为纵深1000米,列入城建规划的岸线段按城建规划执行。
第五条 凡在沿海、江河港口岸线段建设码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下列申报审批手续:
(一)报市河道、航道主管机关及港务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二)报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立项登记手续。
超越管理权限的,由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向省港口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报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建项目申请书;
(二)码头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市河道、航道主管及港务监督部门审核书面意见;
(四)建设单位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的建设用地意向书。
第七条 对不按报建程序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在建码头,责令其停工。对不符合港口建设规划,影响堤围、通航安全,造成河道过水断面受阻的应坚决拆除。对拒不补办报建审批手续,又强行施工的,按违章建筑论处。
第八条 经批准并投建的码头,应按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变原图纸设计的,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违者予以返工罚款,直至停建。
第九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改建、扩建码头的,应按新建报批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码头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港口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码头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码头建设规划管理费。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