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办发〔1994〕23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为我市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一九九五年“五一”前夕召开揭阳市第一次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表彰建市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的规模和表彰范围
市劳模大会拟表彰200名,其中先进个人150名(劳动模范30名,先进生产工作者120名),先进集体50个(先进单位20个,经济实体,包括经济效益显著的车间、班组、科室30个)。表彰的范围和对象:我市各条战线的国有、集体、乡镇、“三资”、私营等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和集体。
二、名额分配和评选比例
(一)市劳模大会表彰名额的分配原则:主要参照上年度职工总数,适当考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和科技成果显著的单位,酌情照顾一些行业的特殊性。
(二)名额分配办法:市劳模表彰大会的名额由市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系统党委。驻揭阳的中央、省属单位,按归口管理,参加各系统评选,个别特殊单位由市总工会协调解决。
(三)评选比例要求:劳模先进要体现时代特色,既有先进性,又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个人方面,一线工人(含班组长、售货员、出纳员、邮递员、化验员、护士、中小学教工、民警等)不少于39%,科技人员助理以上职称),女职工、青年等均不少于20%,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得高于25%。在集体方面,经济实体要占其总数60%以上。
三、评选条件和推荐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应是各行业的优秀代表,能够体现先进性。他们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标兵,对社会有较大的贡献,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榜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根据这一标准,出席市劳模表彰大会的代表必须是坚决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并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用外来资金、技术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在推进技术进步,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比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四)在发展“三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五)在能源、交通及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工程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在“创先、创优、创新、创汇、创文明”的竞赛及双增双节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七)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八)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九)在加强精神文明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十)在苦、脏、累、险等平凡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被推荐的先进集体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应达到全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要有一个廉洁奉公、团结进取、职工拥护的带头人或领导班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已被评为国家、省劳动模范的不再参加市的评选。市直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不参加评选。
评选方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采取民主评选、自下而上、条块结合、优中选优的方法推荐。要注意推选各种革新能手、技术(业务)能手、节约标兵、质量标兵及有发明创造的先进典型。要把贡献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作为市劳模、先进集体候选名单,逐级推荐上报。
四、奖励办法
这次市劳模表彰大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市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揭阳市劳动模范”、“揭阳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揭阳市先进集体”称号。并给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给先进集体颁发锦旗等,名单均上光荣册、登报。同时,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市劳模大会奖金和会议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组织领导及有关要求
市委、市政府授权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市劳模大会的筹备工作,具体组织安排和评选初审工作,审核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分工一名领导亲抓,并由工会组织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于1995年2月15日前将评选推荐表报送市总工会。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是我市一种崇高的政治荣誉称号。凡一九九二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违法乱纪及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者,一概不能推荐评选;同时,要征求纪检、监察、税务、计生委、劳动部门的意见,予以严格审查把关。市劳模、先进集体登记表要求填报准确,材料翔实,手续完备。
各单位要认真宣传我市劳模表彰大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宣传劳模先进事迹,把评选推荐劳模、先进的过程作为学赶先进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动员广大职工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奋力拼搏,开拓进取,为揭阳新市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