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揭阳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揭阳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揭阳设市以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现已拥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11家和一批经国家旅游局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开辟了广泛的旅游线路,为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近来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代办出国(境)和国内旅游业务,一些旅行社超出其经营范围,变相办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外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一些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盈利性旅游业务;有的单位还降低服务质量,压价竞争,甚至欺骗和坑害旅游者,造成很坏影响。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旅游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旅游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出国(境)游市场管理的通知》(粤旅〔1994〕032号)的精神及有关出国(境)游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办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或国家旅游局按规定权限批准,并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二、严禁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办理港澳、海外游业务。经批准经营港澳、海外旅游业务的市、县旅游公司和中国旅行社,须按核定范围和工作职责办理业务,如因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旅行社代理收客业务或设立代办点的,必须按规定申报旅游部门批准。
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未经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不得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对在本市内非法经营招徕和接待国内居民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境外旅行社,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属的各类旅行社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目前,中央和省属各类旅行社已自行在我市设立的旅行社和分支机构,必须向旅游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应予撤销。
五、市、县旅游局是市、县政府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的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旅游行业。所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接受各地旅游局的管理、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执行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考核报表,对违反旅游管理法规,阻挠行业管理,敲诈旅游者,破坏旅游信誉,损坏国格人格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揭阳市旅游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