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71号
揭东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信访办《关于揭东县龙尾镇美联、高明两村与曼头山部队电价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揭东县龙尾镇美联、高明两村与曼头部队电价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龙曼线是曼头山部队专用线路,原汕头市供电部门先后批准在该线架接近村用电,并从1991年开始,根据线路权属将龙曼线所属供电户划归曼头山部队经营管理。1993年4月,曼头山部队供电所调整售电价格,该线用电户龙尾镇美联、高明两村对电价一直有争议而不交电费,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仍未解决电价争议问题。为合理解决争议问题,协调军民关系,按照用电交费,适当照顾,互相支持的原则,特对美联、高明两村与部队电价争议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1993年4月起,曼头山部队给美联、高明两村供电的电价,实行一次性供电费用、购入电价、线损合计的计价方法。即:部队售给两村电价=一次性供电费用+购入电价÷(1-线损率)。一次性供电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等项费用,核定为0.05元/千瓦时;线损率核定为20%。按此方法计算,部队售电电价=0.05元/千瓦时+0.3725元/千瓦时÷0.8=0.5156元/千瓦时。
二、1993年4月以后,上级如调升电价,部队售给两村电价,实行原售出价加调升价及线损逐次累进计价方法。即:调升后部队售给两村电价=原售出价格+调升价÷(1-线损率)。今后调升价格以此类推。
(一)根据揭府办〔1993〕55号文规定,从1993年6月1日起龙曼线调升电价0.13元/千瓦时。调升后部队售给两村电价=0.5156元/千瓦时+0.13元/千瓦时÷0.8=0.6781元/千瓦时。
(二)根据揭府〔1994〕1号文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面上趸售电价调整为0.5636元/千瓦时,实际龙曼线调升价为:0.5636元/千瓦时-0.3725元/千瓦时-0.13元/千瓦时=0.0611元/千瓦时,调升后售出价=0.6781元/千瓦时+0.0611元/千瓦时÷0.8=0.7545元/千瓦时。
(三)根据揭府〔1994〕30号文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售给龙曼线的电价总价为0.6276元/千瓦时,实际龙曼线调升价为:0.6276元/千瓦时-0.3725元/千瓦时-0.13元/千瓦时-0.0611元/千瓦时=0.064元/千瓦时。
调升后售出电价=0.7545元/千瓦时+0.064元/千瓦时÷0.8=0.8345元/千瓦时。
三、按上述办法,美联、高明两村自1993年4月至今累欠部队电费(包括电价逐次调升后电费累计资金总额),限于今年12月25日前全部交还部队供电所,请揭东县、龙尾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部队应于今年12月30日前将累欠市电力工业局电费结算后全部还清,请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负责督促落实。今后两村电费按原规定时间上交。
四、今后,美联、高明两村在保持现有线路供电时,电价按此文规定作价原则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其它文件与此有出入的以此文件为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属本文规定范围,仍按国家物价局1983年公布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如两村改变供电线路,则不受此限制,按新线路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