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考核认定1994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考核认定1994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增强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荣誉单位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申报范围
凡属于1993年12月底前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下列企业,都可以申报参加199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中央、省属驻本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国营大中型企业属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
二、考核认定的标准
经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合同;
(四)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六)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三、考核认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1994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认定工作,1994年11月份开始至1995年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申报阶段(1994年11月至12月中旬)
凡要求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必须以上述六条标准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标准的,按要求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请呈批表》,然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
(二)考核认定阶段(1994年12月下旬至1995年1月底)
1.1993年已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复查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标准或已终止生产、经营的单位,一律不予签发合格证书。
荣誉单位已变更名称的,经报市政府同意,可按娈更后的名称换发证书、牌匾。
2.已连续两年被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企业,由市工商局与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凡符合标准的,由市工商局统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3.年度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审批命名。市直属企业由市工商局审批命名。
(三)颁发牌匾证书阶段(1995年2月)
1994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认定之后,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把牌匾证书送到荣誉单位等方便企业的形式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颁发牌匾、证书。
凡荣获今年重合同守信用的荣誉单位,由市工商局统一予以公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在考核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中,要按照“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积极发展”的原则,不搞平衡、不定指标。
(二)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增强竞争能力,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各单位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先进企业的经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考核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抓紧抓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考核认定工作。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