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揭阳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时,医疗单位应优先给予挂号、门诊、取药、安排住院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第四条 学校应就近接收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其杂费减收50%。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应给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条 市属以下的残联开办企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从简、从优、从快,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市场摊档;对于残疾人所从事的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经本人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个体管理费可给予酌情减收或免收。
市残联开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应按有关政策给
予减免税收。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在生产、经营中,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酌情给予减免。
第七条 智力残疾人转让承包土地给他人耕种,受让人必须合理支付转让金,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对从事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帮助。
第九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十条 残疾人申请减免诉讼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缴登记费、婚前体检费。
第十二条 城镇户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免费乘搭市区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邮递。
第十四条 政府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在“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和“全国助残日”期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