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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3: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系指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并对“三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单位推荐、委派。对准备委派或推荐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委派或推荐单位应事先与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协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其他中方干部由企业董事会聘用,报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条 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按互利原则,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就其聘用职务、工资福利、聘用期限等有关事项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方能生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招聘在职干部的,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积极为其推荐人选。聘用中方干部的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代管人事关系合同书》或《委托挂靠人事关系合同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干部在聘期间,仍保留干部身份。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或应届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应在市内(含辖区)招聘。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市内无法解决,确需到外市、外县招聘的,必须符合有关干部调进条件,并经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按第六条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报刊或电台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干部或企业管理干部的,均按揭市人〔1992〕31号文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应聘的中方干部,凡没有报经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没有签订《代管人事关系合同书》或《委托挂靠人事关系合同书》的,不得保留干部身份及人事关系。

  第十条 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党员、团员,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原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调的,仍回原单位工作;从社会上招聘的应自谋职业,或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申请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出国或赴港澳参加培训、进修或联系业务的,由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推荐、招聘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提供服务,以及其它有关的各项服务,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文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同时适应于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区(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

  第十五条 《代管人事关系合同书》和《委托挂靠人事关系合同书》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没有提到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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