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安心做好计生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七月份起提高市直单位专(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计生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属计生专职人员。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负责计生业务人员属计生兼职人员。
二、专职计生人员的岗位津贴从每人月10元提高到30元;兼职计生人员每人月发给岗位津贴15元。
三、专职计生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市财政拨给,兼职计生人员的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以上规定,中央、省驻揭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