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市属单位计划生育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揭阳市市属单位计划生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条条保证”的条块结合管理原则。
第三条 市直局以上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本市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要代表本单位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任期目控责任书,并向市政府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签订保证书,对突破责任书或保证书规定的计划生育指标,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市直局以上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领导工作。同时,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具体工作。500人以下的部门要配备1名,500人以上的部门要配备2名。
第五条 夫妻双方同是市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其计划生育管理以女方单位为主,男方单位配合;夫妻一方是市属单位干部或职工的,其计划生育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其它单位配合。
第六条 市属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证》,所生子女随母入户。
第七条 市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不孕症鉴诊,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鉴定;干部、职工的病残儿鉴诊,由母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鉴定。
第八条 市属单位干部、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其所属的局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办理。夫妻双方同属公职人员的在女方单位办理;一方有业,另一方无业或农村户口的,由有业一方单位办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
第九条 市属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除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外,应按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方或双方行政处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制度。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组织一次所属已婚育龄妇女到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检查,以便及时掌握妇女的孕情及各种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已婚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市直局以上单位要建立下属单位已婚育龄人员卡片,一人一卡。同时,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在每季度末要准时向所在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及情况。
第十二条 市有关单位完成计地生育任务,按有关规定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需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意见的,先由所在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最后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属单位避孕药具的供应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由各处级以上单位做出使用计划到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领取,并按实际需要发给下属各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或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努力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不尽事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揭阳市实施〈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