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颁发《揭阳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4:4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揭阳市林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采石、挖土、采矿、造坟等行为。

  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实行国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一切林业用地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五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树立保护林地权属的界桩、界标。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九条 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乡(镇)村(包括个人)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制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包括取土、采石、采矿、造坟、开荒等)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用后征。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报批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调查设计书和平面图,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发《广东省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由国土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至一百亩以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二百亩以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交付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杉木生长周期为18一20年,松木生长周期为15—20年,湿地松为15年,混交林生长周期为10-15年,经济林(果、茶等)按投产后三年平均产值的五倍补偿。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属国家建设经批准占用全民所有林地的,本项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支付。

  (二)林木补偿费:按不同林种和龄林补偿,即: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胸径5厘米以上)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的三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包抚育、管理),每亩一般工程林100元,速生丰产林250元的四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当年造林投资每亩一般工程林100元,速生丰产林250元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偿费:根据需要安置人口数,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社会更新费每亩100元至150元补偿。

  上述前三种补偿费,属全民所有的林地归国营林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归集体所有,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属个人经营的林地,除林木补偿费和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归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第十五条 补偿费用的分流、使用和管理:被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收代付。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管、用要纳入林业基金账号核算,作为育林基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地保护管理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征、占用林地台帐,及时掌握林地面积变化情况,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第十八条 林业、国土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对违法乱征、乱占、滥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分别由国土、林业、公安按《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侵占林

  地的非法行为,既不制止又不向上级报告,放弃管理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项罚款及罚没财物变价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