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和保护粮食生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稳定粮食生产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垦复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凡非农业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由国土部门统征后依法办理划拨、出让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减免的专项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由建设用地单位(包括全民、集体)和个人缴纳。
二、征收土地垦复基金标准:以批准用地面积计,每平方米水田十元、坡地(旱园)五元、山地两元。市区由国土部门统征并依法办理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
三、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由各级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或划拨、出让土地时代征,统一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按省、市、县(市、区)2:2:6比例分成,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