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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垦复基金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4:4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和保护粮食生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稳定粮食生产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垦复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凡非农业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由国土部门统征后依法办理划拨、出让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减免的专项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由建设用地单位(包括全民、集体)和个人缴纳。

  二、征收土地垦复基金标准:以批准用地面积计,每平方米水田十元、坡地(旱园)五元、山地两元。市区由国土部门统征并依法办理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

  三、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由各级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或划拨、出让土地时代征,统一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按省、市、县(市、区)2:2:6比例分成,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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