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区基建项目税费优惠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今后市区基建项目涉及税费减免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区基建项目税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基建项目税费优惠范围和标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利用外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在市区的基建项目。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优惠范围:
(一)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全日制学校的图书馆和教职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地占用
税。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用地照章纳税。
(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营业性的配套服务用地照章纳税。
(三)铁路路基及两侧留地、沿线车站和装卸货物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系统经营性货场、仓库、接待所、职工宿舍照章纳税。
(四)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及机场内必要空地、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外经营性用地照章纳税。
(六)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公园、公共绿地、体育馆、非营业性的文化设施、政府统一规划的公墓用地,减征60%的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垦复基金优惠范围:
(一)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水利设施用地,免交垦复基金。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投资并实行特殊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占用耕地,减交80%的垦复基金。
(三)公园、公共绿地、教师宿舍用地,减交80%的垦复基金。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范围:
(一)市政府划拨给市区各被征地单位10%的自用地,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规划在市区新建的学校、医院、体育馆、科技展览馆、非营业性的文化设施用地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市政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以下简称三费)优惠办法:
(一)外商投资兴建的厂房,减交40%的绿化费和30%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老市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赔偿面积和周转房,三费各减交50%。
(三)建设用地属修建市政道路拆迁赔偿的,按实际拆迁赔偿的建筑面积,免交上述三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三费各减交30%。
(四)按规划配套的卫生、体育等公共福利设施和非营业性的文化设施,三费各减交50%。干部、职工宿舍和内设对外经营的建筑物三费照交。
(五)经市规划部门规划的老村庄改造建设项目,三费各减交30%。
(六)被征地单位在市政府划拨10%自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三费各减交40%。
(七)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师宿舍建设项目,三费各减交80%。
第七条 教育附加费优惠办法:
被征地单位在市政府划拨10%自用地上的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减交40%。
第八条 享受上述优惠的基建项目,若改变用途且不属优惠范围的,应补交已减免的各种税费。
第九条 有关市区市场建设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揭府〔1993〕28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减免税费手续时,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个别非本办法规定范围而因特殊情况申报减免税费的,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