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揭阳市区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54号文件《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区户口迁移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办理市区居民户口的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市区居民户口:
1.市区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市区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
2.原是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市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并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3.在市区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购(建)房面积50至60平方米照顾1人;61至80平方米照顾2人;81平方米以上的照顾3人;
4.在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开办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5.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20万美元以上的,照顾国内亲属1名;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照顾2名;100万美元以上的照顾3名;
6.被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两年以上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7.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在市区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照顾3名;100平方米以上可适当增加人数;
8.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
二、市区基础设施增容费(下称“增容费”)征收及管理
经批准办理市区居民户口人员,应按规定交纳增容费。
(一)经批准入户的下列人员,每人缴纳增容费5000元:
1.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在市区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2.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在市区购房或建房以及投资办实业所照顾的大陆亲属;
3.在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开办企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4.长期在市区租赁房屋务工、经商和办服务业人员。
(二)经批准入户的下列人员,每人缴纳增容费4000元:
1.在市区购有商品房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2.经主管局或办事处核定,劳动部门批准,在国营、二轻集体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
(三)经批准入户的下列人员,每人缴纳增容费2000元;
1.干部、职工、居民家在农村的配偶、子女;
2.连续教龄5年以上,且继续留任的民办教师;
3.连续工龄3年以上的卫生院临时工、环卫职工、殡葬工作人员;
4.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市区居民收养的一个子女;
5.原是市区自理口粮户口,并在市区有固定住所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户口迁入市区的,收取增容费标准由市公安局确定。
以上各类人员,属非农业人口迁入市区的,每人减收增容费1000元,属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入户的,其增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五)经批准入户的下列人员,免交增容费:
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调直系亲属;
2.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录用(含聘用)干部;
3.原市区户口的现役退伍军人;
4.国家征用土地就地“农转非”人员;
5.经批准的民办转公办教师;
6.大、中专毕业分配的学生(包括自费生);
7.原籍为市区的在外离退休干部、职工;
8.经批准安排的部队转业干部和科技干部。
入户人缴交的增容费,由市公安局统一征收,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征收款项除由公安部门提留10%用作户政管理经费外,其余一律按季度上交当地财政,专款专用。
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榕城区财政及市教育、卫生、城建、粮食等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办理市区居民户口的审批手续
凡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办理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市区居民入户申请表》,由派出所调查加具意见,并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对批准入户人员,发给《市区居民入户通知单》,由入户人持通知单到市公安局缴纳“增容费”,领取《户口准迁证》,粮食部门应按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及时给 入户人办理相应的粮食手续。
被批准为市区居民户口人员,在教育、医疗、卫生、劳动 就业、招工招干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与现有的市区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需再迁移的,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加强对市区居民户口的管理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 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严禁以各种名义买卖市区居民户口和指标,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者,要严肃处理。
2.对符合条件要求办理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要分期分批解决,防止一哄而起。
3.市区五个办事处(榕华、新兴、中山、西马、东山)已属市区中心,不得调入农业人口,个别确需调入的,需经市公安局批准。
本规定从8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可参照本通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公安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