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鼓励发展“三高”农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三高”农业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发展高效农业的指示精神,为使我市农业生产尽快转入高产优质并重和提高效益的发展阶段,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特就鼓励发展“三高”农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生产基地
1.鼓励引进资金、技术、种子、种苗办良种苗场。对从国外引进优良种苗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奖金在市、县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
2.鼓励兴办水产、畜牧、果蔬、花卉及优质稻等商品生产基地。对引进稀有品种起示范作用的生产基地,可在市、县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
3.对创办外向型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年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除给予免交两年所得税的优惠外,可在市、县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投资者。
4.中外合作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获利年度算起,所得税给予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由外商直接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项目,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5.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兴办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出口加工企业,优先给予安排支农资金和贷款。
二、鼓励外引内联发展“三高”农业的开发项目
对外商以及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兴办的 “三高”农业开发项目,按规定可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立项审批优先,项目的注册登记、投资规模适当放宽。
2.放宽土地使用年限。因农业系列化生产投资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土地使用期限可在一定五十年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3.引进外资发展种养业(包括农、林、牧、渔)所生产的产品可享受外资企业的减免税待遇。如所得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可退还投入利润已上缴部分所得税。外商投资者所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4.对于发展农产品出口加工项目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设备,经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5.凡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包括海洋捕捞)等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的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6.对引进高科技农业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
三、增加对“三高”农业投入
1.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保鲜厂(厂),兴办农用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审批,放宽对建设规模的限制。
2.鼓励推行股份制、农村合作基金会、引进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农业建设资金。
3.各级地方财政必须随着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投入比例保持在每年财政支出的12—15%之间。银信部门要增加农业贷款规模,建立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收购、运输以及良种繁育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项目。
四、鼓励农业部门兴办经济服务实体
1.农口系统行政单位可挑选一部分干部办农业种养基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和农用物资的购销经营活动。干部在办实业期间,应尽量与原单位脱钩。暂时不能脱钩的,两年内原编制、职务、职称、工资待遇不变;满两年后应与原单位脱钩。
2.农口部门兴办实业要贯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方针。这些企业可自主决定招工和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其招聘的科技人才,夫妻可以随调,未就业子女可以随迁。
3.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在税收、资金等扶持农口部门兴办实业,各级财政要从当年安排的支农资金和支农周转金中,各划出5—10%作为扶持农口兴办实体的基金,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人事、劳动及公安部门要在编制、调动及户口等方面提供方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揭阳市农业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