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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揭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0:3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物价局《揭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揭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矿产开发管理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不含深加工)销售总额,并按不同矿种、不同比例计收。具体标准是:

  1.稀土金属矿产收取2%;

  2.有色金属矿产收取2%;

  3.瓷土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包括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收取1.5%;

  4.地下热水、矿泉水收取1.5%;

  5.其他矿种按照《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不同矿种收取,一般矿种收取1.5%,珍稀矿种收取2%。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按季度征收。采矿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于每季首月上旬缴交。逾期不缴纳管理费者日加收10%的滞纳金。连续六个月不缴纳者,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由各级政府矿管部门收取。管理费收取统一使用财政印制票据,并按市、县(区)、镇三级实行分配。其分配比例是市矿管部门占20%;县(区)、镇矿管部门各占40%。各级上缴财政部分,由各级财政具体核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矿管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资源调查、干部培训、法规宣传、房屋修缮和购置交通工具等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开办的矿山企业和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市投资开办的矿产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揭阳市物价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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