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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揭阳市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1:4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揭阳市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规定


  为增强计划免疫工作后劲,巩固计免达标成果,进一步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减少和控制危害儿童健康急性传染病,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计划免疫保偿制是指向入保者收取一定的保偿费,通过有计划地接种四种生物制品,控制以至消灭相应传染病,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入保者一旦发病,可以按规定领取一定金额的赔偿费。

  二、保偿对象与金额

  1.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属常住户口,无严重慢性病,过敏史和器质性疾病者,均为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制的对象,原则上要求一律入保;其他七周岁以下儿童,在接受全程合格接种后,自愿入保。

  2.参保的新生儿每人交保偿费45元(个别经济困难的地方可适当降低,但不少于35元),其他对象的保偿费以45元为基数,年龄递增一周岁递减5元。

  三、保偿与赔偿办法

  1.由参保儿童家长与当地卫生院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县(市、区)防疫站统一印制],并一次性交纳保偿金。凡参保儿童七岁内均应按免疫程序、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卡介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制剂、小儿麻痹糖丸接种,以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结核病和小儿麻痹症等六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在合同期内发生上述六种传染病之一者,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2.赔偿办法:按“多收多赔、少收少赔”的原则,每例赔偿金额为:小儿麻痹症1000-1500元;白喉500-800元;破伤风、结核病(指急性粟粒性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各250-300元;麻疹、百日咳各50-100元。赔偿费由县 (市、区)防疫站、乡镇卫生院和实施接种者分级负担。(见后)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赔偿、不退保。

  (1)因家长原因造成漏种或参保儿童拒不接种而发生相应传染病者;

  (2)儿童未达到初免月龄或接种未满一个月而发病者;

  (3)长期外出或变更住地不及时通知投保单位,未接受全程接种而造成发病者。

  因施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漏种发病者,由直接责任者负担全部赔偿费。投保期间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居者,应将保偿底册随迁,才能继续享受免疫保偿。

  迁居外县(市、区)或儿童在投保期间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者可退保。不足一周岁者退25元,满周岁不足二周岁者退20元,满二周岁不足三周岁者退15元,满三周岁不足四周岁者退10元(需凭有效证明)。四周岁后不准退保。

  四、各方责任

  1.县(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编制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和疫苗供应,分配上级拨给的冷藏器材,印刷有关表格,承担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免疫监测,计划免疫工作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组织对相应传染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2.乡镇卫生院:负责本镇(乡)范围内适龄儿童的有效接种,准确掌握本镇(乡)范围内儿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临时居住等“人口变动”情况,及时建册、入册;收取保偿金,并按规定比例缴交,对相应传染病进行初步诊断、上报疫情、个案调查及疫源地处理。

  3.家长责任:按规定时间带子女到指定地点预防接种,按时交纳保偿金。当发生保偿范围内的六种传染病时,家长要及时带病孩到医疗单位诊治,并配合医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留取粪便、血液或咽喉分泌物等标本,以明确诊断,避免延误治疗。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

  1.县(市、区)、乡镇要分别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卫生院,防疫组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偿制具体业务的实施,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

  2.县(市、区)成立“六病”诊断小组,由有经验的流行病学、内科、儿科、传染病科医师参加,负责相应传染病的诊断。诊断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中“六病”诊断标准为依据,确诊结论须由诊断小组作出方为有效,否则不予赔偿。

  3.经费管理:保偿金要立专账,实行独立核算,专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分级提取,合理使用,留有余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结算一次。

  保偿金按下列比例使用:赔偿金(包括反应处理费)占35%,疫苗费占10%,保偿业务工作活动费占25%,劳务费占20%,管理费和检测鉴定费各占5%。县(市、区)卫生防疫站与乡镇卫生院对赔偿金的留成及支付比例,由各地协商自定;劳务费由接种单位收入;疫苗费、管理费和检测鉴定费集中县(市、区)防疫站使用;保偿业务活动费,县(市、区)防疫站与乡镇卫生院比例为2:8。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揭阳市卫生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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