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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榕城区用电户电价分类及燃料附加费电力建设费加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01:1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3〕54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六月一日(按当月抄表电量)起提高省市电网燃料附加费、电力建设费(下称“两费”)的收费标准。经测算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榕城区的仙桥、梅云、渔湖、磐东四镇和东山街道办事处在原计费电量趸售价基础上,一律加收电力“两费”每千瓦时0.136元。

  省市电网燃料附加费、电力建设费收费标准提高后,市直供用电户分类电价如下:

  一、特种商业照明:酒楼、歌舞厅、桑拿浴场所、发廊、宾馆和旅社(不包括内部招待所),每千瓦时加收0.64元,调整后收费标准每千瓦时1.3元。

  二、一般商业照明,每千瓦时加收0.24元,调整后收费标准:每千瓦时0.90元。

  三、部队、学校、居民、村民照明,每千瓦时加收0.13元,调整后收费标准:部队与学校照明每千瓦时0.78元,居民与村民照明每千瓦时0.72元。

  四、机关、企(厂、矿)事业单位照明,每千瓦时加收0.15元, 调整后收费标准:每千瓦时0.81元。

  五、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产用电、市区街道路灯用电,每千瓦时加收0.11元,调整后收费标准: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5元,路灯照明每千瓦时0.77元。

  六、电炉铸钢行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收0.20元,调整后收费标准:每千瓦时0.74元。榕城区内同类行业应同样按每千瓦时0.20元加收(不包括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七、其它工业、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收0.15元,调整后收费标准:其它工业每千瓦时0.69元,农业每千瓦时0.61元。

  八、市区直供用电户原门前交款与银行托收两种分类电价系列改按上述同一种标准执行。

  加收电力“两费”与市直供用电户分类电价均从今年六月一日(按当月抄表电量)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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