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一九九三年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收汇留成计拨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收汇留成计拨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粤经贸计字〔1993〕045号文《关于专业外贸公司市、县分(支)公司出口承包计划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广东分局一九九三年修订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计拨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 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一九九三年外汇留成实行以承包揭阳市政府下达的出口收汇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计划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外贸公司为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进行计拨。各承包单位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企业留成计拨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具体承办。
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先上缴,后分成”的原则。各承包单位必须在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前提下才予于预拨企业留成外汇。
二、贸易出口收汇留成实行“按承包单位汇总,按月预拨,按季度清算”。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30%);市直外贸公司净收汇,市政府按1.5%的比例无偿统筹;县(市、区)属外贸公司出口净收汇,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按0.75%的比例无偿统筹,出口企业留成48.5%。机电产品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出口企业留成70%。
三、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分成比例按揭市计〔1993〕046号文、167号文、〔1993〕8号文执行。
四、为鼓励企业早出口、早收汇、多创汇,按进度完成低限上缴国家外汇额度的企业原则上给予及时预拨留成外汇。超计划收汇,市政府按10%有偿统筹,企业留成90%。
五、银行应大力支持外贸公司出口创汇。按企业出口规模大小给予相应贷款,保证企业收购出口产品的资金得以落实。
六、出口计划、收汇计划、低限上缴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互相挂钩。在退税指标的安排上,应鼓励早收汇、多创汇的企业,做到先出口收汇先退税,出口收汇额大的企业优先退税。
七、对欠缴国家外汇额度的企业将不准其使用周转外汇,并以其留成外汇或下期收汇垫补, 若全年清算,出口企业无法完成低限上缴任务,应主动购买调剂外汇偿还或由市政府通过银行从承包单位的财政收入或企业资金中扣取人民币购买调剂外汇偿还,并将作为无创汇能力的企业上报省政府,暂时停止企业的进出口权。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市外经贸委、市计划委员会、揭阳外汇管理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