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19号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批复》(粤府函〔199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关于设立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批复
粤府函〔1992〕284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1992〕27号请示收悉。为促进新建市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在榕城区渔湖半岛设立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总面积为十九平方公里。你市要用好用活有关沿海开放地区的政策,加快试验区的开发建设,试验区的开发应以利用外资为主,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要积极引进技术档次较高的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请你们做好试验区开发建设的规划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计划、财政、工交、金融、税务、经贸及海关等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