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15号
现将《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传达到下属所有的纳费人。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榕江、榕江北河揭阳市区段的堤围建设、河道清障、防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围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揭阳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凡在市区(暂不包括仙桥、梅云、磐东、渔湖4镇)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及其他行业的国营、集体、联营、私营、“三资”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业、商业、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粮食、饮食服务、加工修理、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输变电工程、中转仓库按固定资产总值;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额;分别征收千分之一点五。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征收票据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每年分两期征收。上半年在七月七日前申报交纳,下半年在次年一月七日前申报交纳。纳费人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出《揭阳市区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纳费人收到收据后,按规定期限到指定银行交纳(个体工商业户应随税收一并交纳)。
第六条 纳费人逾期不交堤围防护费的,按天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并由代征单位开出扣款通知书,由银行从其账户中扣交入库。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征收后统一上交市财政,单独设立账户,作为堤围建设、河道清障、防护和管理的专款。资金的使用由市水电局、财政局、城建局协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纳费人交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财税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第九条 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条 国营大中型企业按规定纳费有困难者,其他纳费人由于客观上的特殊情况,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纳费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共同审核批准,可给予减费或免费照顾,但在批准减免之前,应按规定交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揭阳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榕城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执行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税务部门组织实施,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