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1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驻市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驻市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揭阳市区建设的需要,加强对进驻市区承担市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市区建筑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进驻市区从事市属工程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进驻市区的企业(除市建委直属企业外),必须到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均应持企业资质和法人营业执照到我市建委备案。
第三条 进入市区的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企业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入市区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入市区机械设备清单;
6、企业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第四条 经批准进驻市区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委发给的进驻市区承包工程有关许可证,到市工商部门申领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可经营。
第五条 进入市区的企业,需招用临时劳工的,应报市建委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第六条 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建委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 经登记注册进驻市区的企业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进驻市区的企业在承担工程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市建委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3、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给其他单位。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6、及时、准确地向市建委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委发给进驻市区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