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4号
现将《揭阳市市区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市区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市市区统一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国家建设和新市建设需要的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市区的土地的,必须按本暂行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哄抬地价,不得任意附加条件,不得阻挠征地工作进行。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地(包括菜地、鱼塘,下同),每亩补偿2.4万元。
2.征用旱园地每亩补偿费1.2万元。
3.征用山林地每亩补偿费0.96万元。
第四条 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人工林地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值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附着物补偿费: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单位或私人的房屋设施,其补偿标准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坟墓迁移补偿费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实际情况协商合理解决。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开始协商征地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 劳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劳力安置,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但征用每亩水田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最多不超过三人,安置补助费每人为9000元;征用每亩旱园地安置农业人口1.5人,安置补助费每人为9000元。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单位人口的“农转非”,由市国土、计划、公安等部门按实际征用耕地面积给予办理手续。但“农转非”指标不得转手买卖,否则,予以取消。
第七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相应减免,农业税减免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今后由于物价指数升降等原因,需作相应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