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揭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粤府〔1986〕9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市级和县(区)、市直局(公司)级。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产品新品种等),属于:
(1)市内首创的;
(2)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市内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市内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在市内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第五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年度奖励经费计划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评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市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县(区)直属单位及其基层单位报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区)科委申报;
(三)中央、省驻揭阳单位的项目,要在本市报奖者,可向市科委申报;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
各县(区)科委和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市级科学进步奖项目,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照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市评审会。
(五)每年评奖一次,县(区)和市直局(公司)要在市级评奖之前评定。市级评奖也应在省级评奖之前评定。获得下一级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上一级评奖,而获得上一级奖励的项目,不再在下级评奖。
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会裁定。公布之日起满五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九条 县(区)、市直局(公司)级科技进步奖办法,由县(区)、市直局(公司)制定报市评审会备案。
县(区)批准的奖励项目,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专项核拨;市直局(公司)批准的奖励项目,奖励经费从事业费或集中留用利润中支付。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经上一级评审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按最高奖金额发给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获科技进步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销,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