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粤府〔1990〕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市人事局于每年十二月底综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局长;副局(处)级单位的局长(主任);委、办、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市属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市重点中学正局(处)级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副局(处)级单位的院长、校长。
(三)市属正局(处)级厂、公司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局(处)级厂、公司的厂长、经理。
(四)市政府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市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由市长署名的任命书;市人事局发任免通知。其中:副局(处)级机构的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只发任命通知、不发任命书。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的事、企业单位不发任命书。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县、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由市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