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建委、市工商局、建行揭阳市分行《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跨地区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跨地区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跨地区经营管理,建立正常的跨地区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建房字〔1992〕12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开发公司跨地区经营是指揭阳市以外的开发公司进入揭阳市及本市、县(区)的开发公司到本市、县(区)以外的地区经营房产业务。
二、进入揭阳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开发公司,应持企业所在地建委的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向市建委申请,并填写市建委印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跨地区经营审批表》,经揭阳市建委审查批准后,到经营地的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三、凡在揭阳市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部等)的开发公司,必须是经资质审查合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开发公司,要按照比开发公司低一个资质等级的标准,从公司选派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到分支机构工作,不得临时外聘。
分支机构使用负责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登记时凭市建设的批准文件办理。开发公司要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其主办单位都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进入揭阳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应在经营地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注册资金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资金要求如下:
1.凡定向开发独立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进行注册。
2.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二、三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应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3.凡定向进行工业区开发的,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降低百分之十的资金数额进行注册。
注册资金只能用于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随便抽走或转作他用。
六、揭阳市开发公司到本市以外地区经营,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建委批复。
七、县(区)属开发公司到本县(区)以外地区经营,持所在地县(区)建委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向市建委申请。进入市区经营的,由市建委审批;进入其它县经营的,由市建委与有关县建委研究后批复。
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建设委员会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