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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揭阳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3 08:38: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2〕33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揭阳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揭阳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问题,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卫生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有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1.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干部、职工和招收的在编全民合同制干部、职工。

  2.省财政厅、卫生厅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医疗费用开支范围。公费医疗费划分为“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部分。门诊医疗费,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门诊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即急、危、重病人住院治疗费用。

  第五条 医疗费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定点医疗。

  1.行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下同)工作人员每月门诊医疗费包干指标20元,人年240元,退休人员每月门诊医疗费包干指标25元,人年300元,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核定人数,拨给单位统筹使用。

  2.正处级以上干部(含正处级,下同),离休干部及享受正处级待遇的退休干部,由市公医办发给公费医疗证,凭公费医疗证到市内定点医疗单位挂帐登记,其医疗费单位与定点医疗单位结算,报市公医办审核,按实报销。

  3.定点挂钩医疗单位: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正处级以上干部回汕头及市属各县休假患病时,可到汕头市中心医院、各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其医疗费凭报销单(需附处方)报市公医办审核,按实报销。因急病住院治疗的按住院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4.事业单位门诊、住院医疗费实行定指标包干,指标按编制内人数、每人月20元,人年240元,退休人员每人月25元,人年300元,由市公医办核定人数,拨给各事业单位包干使用。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费实行包干后,如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向市公医办申请,经市公医办核实后和市财政局协商年终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加强住院管理,医疗费共同负担。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疾病诊断证明,到市公医办办理住院挂帐手续,急诊者可先住院,然后到市公医办补办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由市公医办审核、结算。按照国家负担一部分,单位负担一部分的原则,住院医疗费财政负担70%,单位负担30%。

  2.急、危、重病人需转到定点单位以外的市、省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单位医务科意见及疾病诊断证明,报市公医办批准,方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对挂名住院,家庭病床及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没有享受住高级病房而住高级病房的病人,其住院费,超过普通病房床位费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加强特殊检查的管理。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对费用高昂的CT、核磁共振、震波碎石治疗及单项检查在百元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如确因病情需要作这些检查治疗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签名,医务科提出意见,加盖公章,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记帐报销(急诊、抢救病例可先检查,然后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的,其检查费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加强用药管理。

  1.各挂钩医疗单位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执行收费标准。住院病人要遵照医疗常规,不得强求用药,强求检查。

  2.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规定。自费药品按广东省财政厅、卫生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的规定范围执行。

  3.急、危、重病人住院抢救期内和工伤人员治疗确需的贵重药品、进口药品,使用时,必须经医院科主任审查,从严掌握予以报销,但自购药品不能报销。

  第九条 今后各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增加,应在报告后凭调动介绍信于半个月内到公医办办理登记手续。减少时也应及时通知公医办,如实反映实有人数。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月指标不补,住院医疗费自理。

  第十条 公费医疗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公费医疗制度,共同把我市的公费医疗管理好。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中央、省如有新规定,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公医办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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