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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建设工程各项收费的补充规定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3 08:38: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2〕32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建城〔1992〕765号文通知精神,特就揭府〔1992〕12号文批转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各项收费的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临时占用市区道路

  因基建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含人行道)、街巷的,必须到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维修费,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方准占用。道路维修费、交通管理费分别由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按每平方米每天0.15元的标准计收。不满15天者按半月计费,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费。所收款项均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一律用于市区道路的建设和管理。

  二、关于破土、挖路管理

  确因建设需要,在市区内开挖道路或在广场、街头、空地破土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设计平面图,到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破土、挖路管理费和道路修复保证金。开挖道路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挖掘。挖路管理费按每期15天,每平方米5元计收;每次报建不足3平方米的,按15元收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市区市政建设,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修复保证金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该款由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在银行设专户收款,修复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由市财政局监督退还交款单位或个人。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前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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