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对个人购买商品房依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个人购买商品房依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筹集资金,加快市政建设步伐,对购买商品房依法征收契税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购置开发经营(兼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卖价6%交纳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属各县的委托所在地同级建委或房管部门代征;揭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契税征收,委托市建委代征。
各住宅开发经营(兼营)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通知产权承受人在三个月内依法到代征单位交纳契税,建委或房管部门凭纳税收据及有关证明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凡未按规定交纳契税的,建委或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人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对今后我市辖区内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的干部、职工,免征契税。
(二)购买国家补贴性住房。包括补贴出售住房、旧城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及其按规定优惠增购部分的住房免征契税。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的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四)对个别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购房者,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照顾。
三、代征单位征收的契税款,应于每季后10天内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此项契税的收入,除按规定提取9%回拨给代征单位作为代征人员经费开支和提取3%作为财政部门用于宣传和印制契纸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外,其余部分本着“以房养房”和扶持发展生产的原则。50%专项用作旧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旧城区改造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作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另50%由财政征收机构用作扶持发展生产周转金。
四、对有意逃税、偷税、漏税或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一律依照《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