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3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关系全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大事,要坚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障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粤府〔1990〕60号文《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市各县、区对公路沿线农田、高产稳产连片农田,先后开展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国土、农业、建设、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省政府和省国土厅、农业厅的要求,争取在今年底完成这项工作。
二、确定保护对象和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镇规划相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部署,明确保护对象。根据省国土厅、农业厅通知要求,农田保护的重点对象为:1、连片高产稳产农田;2、国道和省道两旁的连片农田;3、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油、糖、菜、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4、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优、特、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5、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三、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各县、区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编绘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乡镇级标在1:1万地形图上;县级标在1:5-7万地形图上)。
2.编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的分布、片数、土地类别和面积;责任书和管理措施;工作过程、做法、体会和经验等。
3.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统计表。内容包括县、乡(镇)和地段名称、四至范围,土地类别、面积和编号。
4.设立地面保护标志。在划定的农田地段上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统一用乡(镇)人民政府名字设立,标明保护区四至范围、面积和编号,管理责任人等。
四、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采取法律、行政及经济等手段,切实把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区划定后,各级要签订责任合同书,落实保护责任,并根据国务院〔1988〕83号文《关于重视和加强有机肥料工作的指示》等文件要求,制定耕地地力保养及管理制度,增加土地投入,确保划定保护的基本农田稳产高产。
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后,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市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实行强化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新的建设项目凡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尽量避开,无法避开又确实需要占用保护区的农田的,应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征、拨地手续,并按国务院〔1992〕6号文规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偿费。
六、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式八份)应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区在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市国土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